某政府投資的市政工程項目,采用EPC總承包模式。目前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編制完畢,擬啟動EPC總承包招標。請問本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單位可以參加EPC總承包招標嗎?不可以?!斗课萁ㄖ褪姓A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》(建市規〔2019〕12號)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,“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、可行性研究報告、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單位及其評估單位,一般不得成為該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單位。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公開已經完成的項目建議書、可行性研究報告、初步設計文件的,上述單位可以參與該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投標,經依法評標、定標,成為工程總承包單位。” 個人觀點是,目前國內尚無統一和比較公認的項目建議書、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的發布平臺,絕大多數地方也沒有推行工程前期咨詢文本公開發布制度,故一般情況下,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單位不得參加同一項目EPC總承包活動的投標。需要特別注意的是:根據此項目的背景,本項目也不具備啟動工程總承包招標的條件。依據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》第七條的規定,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,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。